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郑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3-01-04 2023-01-04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郑东新区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切实提升“县-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灾情统计报送和核查评估能力水平,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和管理各类灾情,全面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县、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

第四条 灾害信息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群众认可、相对稳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凡被县、乡、村三级确定的灾害信息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确定与调整

第六条 乡(镇)办、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需向东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及时在灾害信息员数据库中进行信息录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更新核对。

第七条 区级灾害信息员由东区应急管理局确定;各乡(镇)办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办党委、政府确定;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由所在社区确定,一般由村(居)委会“两委”成员担任。

第八条 区级原则上至少确定2名灾害信息员,各乡(镇)办、村(社区)原则上至少确定1名灾害信息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A、B岗管理。对于居住分散或人口较多或自然灾害多发的乡(镇)办、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

第九条 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确定新的合适人选并上报东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灾害威胁群众的。

(三)灾情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违法乱纪,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五)因参与非法活动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检查等工作职责,主动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情监测预警、险情信息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十二条 接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广播、鸣锣、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至群众,并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必要时,根据预案安排,配合乡(镇)办、村(社区)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地带人员。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统计、汇总上报乡(镇)办,乡(镇)办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东区应急管理局,东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本辖区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含分乡(镇)办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完成初报;在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情过程结束,完成续报;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各乡(镇)办,各乡(镇)办在1日内汇总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核报。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倒塌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在电话报告各乡(镇)办的同时,及时上报东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随后动态报告灾情全面情况。

第十四条 接到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灾情信息指令后,要及时以电话反馈相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要做到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以书面形式(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反馈灾害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第十五条 对因灾害死亡(含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按照灾情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加强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灾情稳定后,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对可能达到启动东区应急响应级别的灾情,及时报请东区管委会组织灾情会商核定,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第十七条 认真学习自然灾害基础知识、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积极主动参与省、市、区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灾情查报各项流程。区级灾害信息员要积极参加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培训班,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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