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受理;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申请单位经营场所核查; 3、办结: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由现场审核人员告知申请人。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现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受理;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申请单位经营场所核查; 3、办结: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由现场审核人员告知申请人。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现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