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象湖分公司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珍宝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象湖分公司(产品名称:珍宝蟹,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1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珍宝蟹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ZCJC-SP211002300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141000046164255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象湖分公司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
整改情况:企业对进货流程进行严格把关,对进货厂商的资质等资质进行查验,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经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河南杭洲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杭洲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1年10月9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66mg/kg,标准指标为小于等于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O:ZCJC-SP2110023044)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141000046164298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违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贰元整(¥132),罚款伍仟元整元(¥5000),
合计罚没款伍仟壹佰叁拾贰元整(¥513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无购进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整改情况:企业对进货流程进行严格把关,对进货厂商的资质等进行查验,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经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郑州市郑东新区李玉梅早餐店经营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馍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李玉梅早餐店自制食品(产品名称:油馍头,加工日期:2021年8月28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油馍头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407mg/kg,标准指标小于等于100mg/kg,不符合GB 276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SP2108-0572-12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141000046413287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涉嫌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整(¥28),罚款壹万元(¥10000),合计罚没款壹万零贰拾捌元整(¥1002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未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要求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制作的油馍头中铝含量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安排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存和使用,也更换了泡打粉的品牌,改用不含铝的泡打粉,同时对供货商提出新的要求,所供商品必须证件齐全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经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刘金保百货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刘金保百货便利店(产品名称:葵花籽,购进日期2021年11月6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标准指标≤0.8mg/g,实测值为1.4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SY2021021675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141000044033732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要违法行为集中在生产环节。
整改情况:企业对进货流程进行严格把关,对进货厂商的资质等进行查验,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经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彼酷哩烤鱼太格茂店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彼酷哩烤鱼太格茂店抽检的“长盘”、“筷子”(抽样日期:2021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41530、SC21410000440341528)和《检验报告》(№:SY20210221969、SY2021022197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清洗餐具时循环水未及时换新,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12月31日被抽检的“长盘”、“筷子”在清洗过程中,未及时更新循环水,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安排专人对洗碗机进行保养,按照标准执行洗洁精浓度并定期换水,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六、郑州市郑东新区灰猫面馆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灰猫面馆抽检的“小碗”、“筷子”、“水杯”、“白色大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03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6885、SC21410000440336886、SC21410000440336887、SC21410000440336888)和《检验报告》(№:SY20210215523、SY20210215524、SY20210215525、SY2021021552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清洗餐具时清洗时间不够,洗碗池数量少,导致阴离子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11月03日被抽检的“小碗”、“筷子”、“水杯”、“白色大碗”在清洗过程中,清洗时间不够,洗碗池数量少,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阴离子超过国家标准。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增加多个洗碗池,餐具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增加清洗时长,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七、郑州市郑东新区白石的深夜海汇中心店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石的深夜海汇中心店抽检的“不锈钢椭圆盘”、“黄盘”、“不锈钢园盘”、“黑碗”、“绿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02日),大肠菌群,/50cm²。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2cm²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6838、SC21410000440336839、SC21410000440336840、SC21410000440336841、SC21410000440336842)和《检验报告》(№:SY20210215388、SY20210215389、SY20210215340、SY20210215341、SC2141000044033634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餐具未按照标准进行清洗、消毒,同时已消毒的餐具未密闭存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11月02日被抽检的“小碗”、“筷子”、“水杯”、“白色大碗”未按照标准进行清洗、消毒,同时已消毒的餐具未密闭存放,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阴离子、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标准。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方面加装一台洗消一体的洗碗机,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安排专人对洗碗机进行保养,按照标准执行洗洁精浓度并定期换水,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另一方面扎起闭餐期间密闭保存餐具,加强消杀频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八、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府合流镇胡辣汤东岸曦城店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府合流镇胡辣汤东岸曦城店抽检的“勺子”(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6日)大肠菌群,/50cm²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3043572)和《检验报告》(SC2141000044304357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餐具未按照标准进行消毒,消毒时长多短导致消毒不彻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11月16日被抽检的“勺子”、未按照标准进行消毒,消毒时长多短导致消毒不彻底。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消毒柜,严格遵守消毒时间,餐具规范防置在消毒柜内,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九、郑州云泽美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云泽美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的“筷子”(抽样日期:2021年12月30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41380)和《检验报告》(No:SY2021022180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餐具未按照标准进行消毒,消毒时长多短导致消毒不彻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12月30日被抽检的“筷子”在清洗过程中,清洗消毒时间不够,切更换不及时,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增加清洗时长,缩短筷子更换周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郑州市郑东新区阿海小馆东风南路店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阿海小馆东风南路店抽检的“水杯”、“筷子”、“小碗”、“小盘子”、“大盘子”(抽样日期:2021年11月0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6833、SC21410000440336834、SC21410000440336835、SC21410000440336836、SC21410000440336837)和《检验报告》(№:SY20210215383、SY20210215384、SY20210215385、SY20210215386、SY2021021538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清洗餐具时循环水未及时换新,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11月02日被抽检的“水杯”、“筷子”、“小碗”、“小盘子”、“大盘子”在清洗过程中,清洗消毒时间不够,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增加清洗时长,缩短更换周期,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一、郑州郑东新区豫应杭中餐店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豫应杭中餐店抽检的“小碗”、“筷子”、“杯子”、“盘子”、“儿童碗”(抽样日期:2021年12月30日),大肠菌群,/50cm²、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41449、SC21410000440341450、SC21410000440341451、SC21410000440341452、SC21410000440341453)和《检验报告》(№:SY2021021841、SY2021021842、SY2021021843、SY2021021844、SY202102184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清洗餐具时清洗时间不够,更换不及时,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12月30日被抽检的““小碗”、“筷子”、“杯子”、“盘子”、“儿童碗”在清洗过程中,清洗时间不够,更换不及时,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标准。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增加清洗时长,规范使用消毒柜,严格遵守消毒时间,餐具规范防置在消毒柜内,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二、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第一分公司经营是食品(北海道松叶蟹(长脚蟹)、皮皮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第一分公司抽检的北海道松叶蟹(长脚蟹)、鲜活帝王蟹、梭子蟹、皮皮虾(抽样日期:2021年11月02日),镉(以Cd计)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61642683、SC21410000461642690)和《检验报告》(№:ZCJC-SP2110023015、ZCJC-SP211002302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和复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予以受理同意复检,复检后仍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在接到我局送达不合格报告以后主动进行召回措施并进行整改,这两种产品均查验了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购进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公示召回了该批次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陆拾壹元壹角整(¥1061.1)。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中镉的含量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养殖水质环节,要求该公司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好多又多超市的食品(古域二锅头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好多又多超市抽检的“古域二锅头酒”(抽样日期:2021年09月09日)酒精度,%vol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4613)和《检验报告》(NO:SY202102872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被抽检的古域二锅头酒是2020年8月28日从华夏红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查验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购进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购进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场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货来源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该超市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樱花湾黑牛烤肉料理祭城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杯子、盘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樱花湾黑牛烤肉料理祭城店待使用的“杯子”、“盘子”、“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日),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3041453、SC21410000443041454、SC21410000443041455)和《检验报告》(NO:SC21410000443041453、SC21410000443041454、SC2141000044304145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樱花湾黑牛烤肉料理祭城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樱花湾黑牛烤肉料理祭城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杯子、盘子、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五、郑东新区白沙镇时代旋转小火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勺子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时代旋转小火锅待使用的“勺子”、“筷子”(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7日),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3043734、SC21410000443043735)和《检验报告》(NO:SC21410000443043734、SC2141000044304373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时代旋转小火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白沙镇时代旋转小火锅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洗净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在该店勺子和筷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齐祺鱼锅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齐祺鱼锅店待使用的“筷子”“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6日),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3043538、SC21410000443043540)和《检验报告》(NO:SC21410000443043538、SC2141000044304354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齐祺鱼锅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齐祺鱼锅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洗净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在该店勺子和筷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七、郑州四小姐的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杯子小盘平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四小姐的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待使用的“杯子”“小盘”“平盘”(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6848、SC21410000440336850、SC21410000440336851)和《检验报告》(NO:SY20210215374、SY20210215375、SY2021021537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四小姐的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四小姐的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杯子、小盘和平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八、郑东新区白沙镇农夫小地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绿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农夫小地锅店待使用的“碗”、“绿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7日),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3043736、SC21410000443043737)和《检验报告》(NO:SC21410000443043736、SC2141000044304373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农夫小地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白沙镇农夫小地锅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绿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日进行饭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小黑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日进行饭店待使用的“小黑碟”(抽样日期:2021年11月3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6883)和《检验报告》(NO:SY2021021552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日进行饭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日进行饭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洗净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在该店小黑碟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掌柜饭店太格茂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掌柜饭店太格茂店待使用的“圆盘”(抽样日期:2021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41532)和《检验报告》(NO:SY2021022199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掌柜饭店太格茂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掌柜饭店太格茂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洗净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在该店圆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造精酿餐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圆盘子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造精酿餐厅待使用的“圆盘子”“大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4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7025、SC21410000440337027)和《检验报告》(NO:SY20210215782、SY2021021578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造精酿餐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造精酿餐厅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洗净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在该店圆盘子和大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二、郑州依久肆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长盘小碗圆盘杯子平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依久肆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待使用的“碗”“长盘”“小碗”“圆盘”“杯子”“平盘”(抽样日期:2021年12月30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41395、SC21410000440341396、SC21410000440341397、SC21410000440341398、SC21410000440341399、SC21410000440341400)和《检验报告》(NO:SY20210221807、SY20210221808、SY20210221809、SY20210221810、SY20210221811、SY2021022181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依久肆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依久肆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长盘、小碗、圆盘、杯子和平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虎太炒鸡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绿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虎太炒鸡店待使用的“绿边盘”(抽样日期:2021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41508)和《检验报告》(NO:SY20210221879)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虎太炒鸡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虎太炒鸡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洗净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在该店绿边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四、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待使用的“盘子”(抽样日期:2021年6月24日),经河南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63732911)和《检验报告》(NO:SY202106025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洗净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在该店盘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五、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二楼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待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6月24日),经河南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63732911)和《检验报告》(NO:SY202106025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二楼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二楼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洗净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在该店盘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林翔超市经营的食品“五香醋(酿造食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林翔超市经营的食品“五香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11-01),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林翔超市,经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Y2021024422)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抽样单编号:SC21410000440331217)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五香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11-01)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7日从郑州市闽之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0袋,至现场检查日2021年7月31日,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40元,违法所得为8元。史萌称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电子版,并索要了购进票据,但是由于郑州720暴雨汛情,店内的物品被水浸泡,无法找到购进票据,但是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供货证明和销售清单,已将复印件提供给我局。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七、郑东新区白沙镇好尚好超市经营的食品“旺达黑美人(瓜子)鸡汁味瓜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好尚好超市经营的食品“旺达黑美人(瓜子)鸡汁味瓜子”(产品名称:鸡汁味瓜子、规格型号:计量、购进日期:2021-03-01,产品名称:旺达黑美人(瓜子)、规格型号:计量、购进日期:2021-03-01),被抽检单位:郑东新区白沙镇好尚好超市,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上述产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NO:SY2021023869、NO:SY202102386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0920、SC21410000440330908),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2袋“旺达黑美人瓜子”,共计40斤,2箱鸡汁味瓜子,共计20斤,至现场检查日,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00);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仟叁佰陆拾元整(¥736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八、河南名人名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食品“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名人名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食品“梭子蟹”(购进日期:2021年10月5日),被抽检单位:河南名人名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检验,上述产品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ZCJC-SP211002303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61629811),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被抽检的梭子蟹是2021年10月5日从中部两岸共计支付110元购进的,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已现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该批次梭子蟹共采购1.7公斤,单价65元/公斤。该批次梭子蟹抽样了1.5公斤,单价157/公斤,其中绳子和水重量为0.2公斤,销售金额为235元,认定违法所得为1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伍元整(¥125);2、罚款伍仟元整元(¥5000);
合计罚没款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5125)。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九、郑州郑东新区郝利她饭店加工食品“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郝利她饭店加工食品“油炸花生米”(加工日期:2021年12月12日),被抽检单位:郑州郑东新区郝利她饭店,经检验,上述产品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Y2021022008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9662),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核实,该店当天共加工5kg,抽样了3kg,单价为10元/kg,货值金额为30元;剩余油炸花生米作为原料添加杂面条中,当日杂面条共制作销售40碗,每碗3元货值金额为120元,合计货值金额为150元(30+120),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为1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2、罚款伍仟元(¥5000);
合计罚没款伍仟壹佰伍拾元整(¥515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储存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郑州市轩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精品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轩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8月10号),被抽检单位:郑州市轩宽商贸有限公司,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氟虫腈、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8月27日我局收到抽检系统转来的,NO:A2210252078121065CDE的《检验报告》和SC21410000163738316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10252078121065CDE)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163738316),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2021年8月10日被抽检的“精品香蕉”是8月9日由合伙单位河南诚策商贸有限公司配送,购进价是1件是20斤57元,共进了10件200斤,购进总金额570元。当事人购进的香蕉按新鲜程度分“精品香蕉”和“香蕉”两种级别、价格销售,因生鲜食品的购进价格不稳定,超市的销售价每天会有调动,每天的销售价会在销售区公示,但是收银电子系统未做到及时更新,根据法定代表人钟宽宽提供的材料,8月10日的销售价分别是“精品香蕉”每斤3.98元,共销售34.2公斤,销售金额272.3元(34.2×2×3.98)、“香蕉”每斤2.98元,销售65.8公斤,销售金额392.2元(65.8×2×2.98),总计销售664.5元(272.3+392.2)。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香蕉时,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陆拾肆元零伍角(¥664.5);
2.罚款壹万元(¥10000);
合计罚没款壹万零陆佰陆拾肆元零伍角(¥10664.5)。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精品香蕉”购进时,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改正,今后购进农产品时要按照要求履行查验义务。
三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凯楠饺子饭店经营的“双味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凯楠饺子饭店经营的食品“双味花生”(购进日期:2021年9月30日),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凯楠饺子饭店,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双味花生”检出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126ug/kg,标准指标≤20u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抽检系统转来的,编号为NO:SY202102110071的《检验报告》和顺序号为SC21410000440335743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Y20210211007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410000440335743),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2021年9月29日被抽检的“双味花生”由当事人自制,已于当日销售完毕。该批次制作“双味花生”使用的食品原料:散装花生和大豆油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提供不出抽检同批次食品原材料花生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当事人2021年9月29日制作的“双味花生”共7斤,销售给抽检部门4斤,销售价为24元/斤,共计96元,剩余3斤,按每份24元,销售4份,共计96元,销售总金额为192元,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92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案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花生时,未按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贰元(¥192);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合计罚没款壹万零壹佰玖拾贰元(¥1019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花生购进时,未按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改正,采购食品原料时按照要求履行了查验义务。
三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王老二水产品店的水产品“黑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王老二水产品店经营的水产品“黑鱼”(购进日期:2021年9月30日),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王老二水产品店,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黑鱼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为1.54ug/kg,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2日我局收到抽检系统转来的,NO:SC21410000463838972的《检验报告》和顺序号为SC21410000463838972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系在市投集市穆庄农贸市场销售水产品的小摊点。经该店店员王高朝口述,2021年10月2日,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对当事人经营的黑鱼进行抽样,抽检同批次的黑鱼是当事人2021年9月30日从惠济区中部两岸的福贵渔行采购,以每斤12元的进价购买了8斤,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抽检当天所购进的同批次黑鱼已销售完,销售价每斤14元,总销售金额112元,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或鲈鱼的产品合格证明,以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只有微信转账截图。
当事人经营的黑鱼中检出不得添加的呋喃西林代谢物兽药,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贰元柒角陆分(¥112);
2.罚款伍佰元(¥500);
合计罚没款陆佰伍拾贰元柒角陆分(¥61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黑鱼”购进时,未按要求建立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改正,今后购进水产品时要按照要求履行查验义务。
三十三、河南鲜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海产品梭子蟹和珍宝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鲜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海产品梭子蟹和珍宝蟹,被抽检单位:河南鲜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梭子蟹和珍宝蟹均检出镉(以Cd计)mg/kg,实测值1.8mg/kg,标准指标≤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1日我局收到抽检系统转来的,编号:NO:ZCJC-SP2110023029和NO:ZCJC-SP2110023030的《检验报告》和顺序号为SC21410000461642919和SC21410000461642920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2021年10月14日,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海产品梭子蟹和珍宝蟹进行抽样,抽检同批次的梭子蟹和珍宝蟹是由河南远航食品有限公司从中部两岸采购之后配送到店,梭子蟹于10月13日配送5斤,每斤48元,共240元,珍宝蟹于10月12日配送8斤,每斤115元,共920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抽检当天所购进的同批次黑鱼已销售完,销售价梭子蟹是每斤108元,5斤销售金额540元,珍宝蟹是每斤218元,8斤销售额1744元,总金额2284元。
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河南远航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配送票据、梭子蟹的的检测报告、进口的珍宝蟹,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海产品,在发现不合格后,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四、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七里河南路超市经营的PH-7饮用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七里河南路超市经营的PH-7饮用水,被抽检单位: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七里河南路超市,经检验,PH-7饮用水溴酸盐mg/L,实测值0.0145mg/L,标准值≤0.01mg/L,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抽检系统转来的,NO:SY20210217717的《检验报告》和SC21410000440337571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未发现被抽检的同批次产品,调取该店电子系统台账,显示被抽检同批次产品,共配送了144瓶,截止目前销售51瓶,剩余93瓶在该店仓库内存放,现场提供不出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河南远航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配送票据、梭子蟹的的检测报告、进口的珍宝蟹,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元陆角伍分(¥7.65);
2、没收不合格产品PH-7饮用水93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PH-7饮用水在发现不合格后,进行整改,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