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州市郑东新区蓉姐饭店经营的醋泡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蓉姐饭店销售的“醋泡花生”(加工日期:2021年8月31日),经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40233642)和《检验报告》(NO:CCICCJ2109000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核实,郑州市郑东新区蓉姐饭店2021年8月31日被抽检的“醋泡花生”是当天自制的,已销售完毕。该批次制作“醋泡花生”使用的食品原料花生米和大豆油已全部使用。当事人2021年8月31日制作的花生米按份销售了11份,单价为19元/份,销售额为209元;按重量销售了2.02kg,单价为40元/kg,销售额为80.8元,销售总金额289.8元(209+2.02×40),郑州市郑东新区蓉姐饭店涉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8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和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郑东新区蓉姐饭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玖元捌角(¥289.8);
2、罚款壹万元(¥10000);
合计罚没款壹万零贰佰捌拾玖元捌角(¥ 10289.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采购食材时未对其产品的外观及感官性状进行查验,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导致“油炸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超标,目前,该店已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工作,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的自查。
二、郑州郑东新区子固路拌粉饭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子固路拌粉饭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油炸花生米”(加工日期:2021年09月16日),被抽检单位:郑州郑东新区子固路拌粉饭店,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C202109172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63736619),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购进的,共购进6公斤,2021年9月16日的油炸花生米共6kg,抽样了2.24kg,单价为20元/kg,货值金额为44.8元;剩余油炸花生米作为配料添加拌粉中,当日拌粉货值金额为1336元(其中销售了牛肉拌粉28份,销售额为590元;牛肚拌粉,销售额为340元;猪耳朵拌粉,销售额为267元;肉酱拌粉,销售额为72元;光拌粉4份,销售额为42元;藕片拌粉2份,销售金额为25元),合计货值金额为1380.8元(1336+2.24×20),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为1380.8元。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捌拾元捌角(¥1380.8);
2、罚款伍仟元(¥5000);
合计罚没款陆仟叁佰捌拾元捌角(¥ 6380.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采购食材时未对其产品的外观及感官性状进行查验,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导致“油炸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超标,目前,该店已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工作,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的自查。
三、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汉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生产日期:2019-06-15),被抽检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近良分店,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维生素C含量不符合其执行标准Q/HHY 025-2017《汉苑良方百消丹牌 玉妍丸》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CSP20210630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63633096),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核实,2020年7月05日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寓生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和购销订单,受委托生产世健聪优壮牌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共生产1800瓶(标称生产者: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7-22)。2021年9月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世健聪优壮牌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世健聪优壮牌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中过氧化值含量为0.24g/100g,不符合其执行标准Q/HZS- 2007-2019《世健聪优壮牌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看,该公司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执行标准为Q/HZS- 2007-2019。该企业标准中3.4功效成分指标,表3理化指标:过氧化值,g/100g ≤0.1。实际检测值0.24g/100g与标签标识的企业标准不一致。
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1800瓶该批次产品,2021年9月06日将1770瓶卖给了河南省寓生堂实业有限公司,成本价格为2.4元/瓶,出厂销售价格是4元/瓶。7瓶做了内部检测,3瓶被我局扣押,20瓶被抽检公司抽走,向抽检公司(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20元/瓶,共计400元。货值金额共计1770*4+20*20+3*4=7492元。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信息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召回流程向客户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并制定召回步骤和期限,电话和传真的方法联系客户确定召回时间和方式,在厂门口章贴召回公告,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封存、标识、隔离,仓库对召回产品填写《产品召回记录》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派车将不合格产品从客户公司全部召回,共召回产品1770瓶,向客户退款7080元。该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4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6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世健聪优壮牌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3盒。
合计罚没款壹万零肆佰元整(¥1040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过氧化氢项目不符合其执行标准Q/HZS- 2007-2019《世健聪优壮牌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的要求,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贮存环节,成品贮存不当导致。已告知企业严格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完善进出货台账。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君悦淘餐饮服务部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小碗、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君悦淘餐饮服务部待使用的“小碗”、“杯子”(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4 日),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410100464145944、DC2141010046414594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君悦淘餐饮服务部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君悦淘餐饮服务部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小碗、杯子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五、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的牛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年11月9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A2210374184144035C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月22日从河南志同水产有限公司以进价每公斤30.00元的价格共购进5公斤。当事人2021年9月22日销售0.83公斤,销售金额28.02元,2021年10月30日销售0.98公斤,销售金额33.00元,2021年10月31日销售0.94公斤,销售金额24.13元,2021年11月9日销售2.25公斤,销售金额48.60元,共计销售133.75元,货值金额133.75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牛蛙,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出库单,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提供有合格证明文件。
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理意见: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六、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一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一分公司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7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实测值为1.67mg/kg,超出限定值(≤0.2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NCP21410100464053790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CSP202122149,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7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一分公司收到清徐县绿恒常蔬菜发展有限公司配送的大常韭菜5kg,购进价格为11元/kg。经分拣损耗0.45kg。剩余4.55kg分装为7盒,标价9.8元/盒。2022年11月18日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一分公司进行抽检。抽取韭菜7盒,销售价格9.8元/盒,共支付68.6元。没有对消费者销售。该案货值金额68.6元,违法所得18.55元。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一分公司经营腐霉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贰角整(¥18.6);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拾捌元贰角整(¥18.6)。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一分公司,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七、郑州依久肆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三味碟、骨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依久肆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待使用的“三味碟”、“骨碟”(抽样日期:2021年9月27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抽两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1年11月02日将《食品安全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63737432、DC21410100463737433)和《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1092983、SC2021092983)送达郑州依久肆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依久肆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
该店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为有效防控餐饮具消毒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洗消流程,用洗洁精后反复清洗干净,然后放入消毒柜用合适的温度消毒30分钟后再给顾客使用。
八、郑州市炉锦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水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炉锦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待使用的水杯(抽样日期:2021年9月27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抽水杯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1年11月02日将《食品安全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63737447)和《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1092873)送达郑州市炉锦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炉锦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
该店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为有效防控餐饮具消毒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洗消流程,用洗洁精后反复清洗干净,然后放入消毒柜用合适的温度消毒30分钟后再给顾客使用。
九、郑州市郑东新区萧记烩面商务外环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萧记烩面商务外环店待使用的汤碗(抽样日期:2021年9月27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抽水杯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1年11月02日《食品安全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63737438)和《检验报告》(NO:SC2021092873)送达郑州市郑东新区萧记烩面商务外环店,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萧记烩面商务外环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
该店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为有效防控餐饮具消毒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洗消流程,用洗洁精后反复清洗干净,然后放入消毒柜用合适的温度消毒30分钟后再给顾客使用。
十、郑州郑东新区家乐汇便利店经营的辣椒(黄皮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家乐汇便利店经营的辣椒(黄皮椒) 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163749547)和《检验报告》(No:A2210374184150011C)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郑东新区家乐汇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食品的行为是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少,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截至案发时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考虑到灾情、疫情对经济影响较大,综合上述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八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考量因素:(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在流通环节未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目前已督促该店进一步夯实进货查验环节的管控。该店已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严格加强进货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十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水园食堂二楼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水园食堂二楼餐厅待使用的餐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2 日),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DC2141010046363913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水园食堂二楼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水园食堂二楼餐厅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主要是因为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将餐碗在消毒柜中摆放过于密集,导致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食堂抽检的餐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食堂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水园食堂二楼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水园食堂二楼餐厅待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2 日),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DC21410100463639138)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水园食堂二楼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水园食堂二楼餐厅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主要是因为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将餐盘在消毒柜中摆放过于密集,导致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食堂抽检的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食堂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贵永鲜肉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贵永鲜肉店销售的牛肉,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所抽样品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磺胺类(总量)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198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C21410100465348636)和《检验报告》(No:DC2141010046534863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也不能提供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3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重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咱家后院新鲜蔬菜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咱家后院新鲜蔬菜铺销售的韭菜,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所抽样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6.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CSP202118948)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894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3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佰零叁元整(¥503.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凯尚达熟食品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凯尚达熟食品经营店销售的韭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所抽样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5.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CSP202118944)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894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已停止经营,《营业执照》也已注销,且执法人员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后申请案件中止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因经营不善,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已停止经营,《营业执照》也已注销,且联系不上相关负责人,无法进行整改措施。
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雅琪鲜蔬蔬菜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咱家后院新鲜蔬菜铺销售的韭菜,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所抽样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6.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CSP202118928)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892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3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玖角肆分(¥1.94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佰零壹元玖角肆分(¥501.9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销售的生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所抽样品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拌磷(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8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2210374184144032C)和《检验报告》(No:A2210374184144032C)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贰角壹分(¥5.2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甲拌磷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松涛热干面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松涛热干面店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6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0494)和《检验报告》(NO:XC2141018846385049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松涛热干面店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松涛热干面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得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汤碗、水杯、餐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男友的店火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男友的店火锅店待使用的“方盘”(抽样日期:2021年9月29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SC202109324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男友的店火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男友的店火锅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郑州市郑东新区守健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守健粮油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7日),经河南省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NCP2141010046053495, 检验报告编号:CSP20212211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守健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含量、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守健粮油店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巴五饭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水杯、碟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巴五饭馆待使用的“水杯、碟子”(抽样日期:2021年09月23日),经河南宜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1092311;SC2021092310)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巴五饭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巴五饭馆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水杯、碟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胡述贵蔬菜商行经营不合格小茴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胡述贵蔬菜商行经营的“小茴香”(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小茴香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260)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388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胡述贵蔬菜商行经营不合格小茴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胡述贵蔬菜商行经营不合格小茴香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小茴香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菜立得蔬菜店经营不合格小茴香、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菜立得蔬菜店经营的“小茴香、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8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小茴香中甲拌磷、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615、NCP21410100464046616)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5024、NO:CSP20211502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胡述贵蔬菜商行经营不合格小茴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胡述贵蔬菜商行经营不合格小茴香、韭菜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小茴香、韭菜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李建营蔬菜商行经营不合格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李建营蔬菜商行经营的“豆角”(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豆角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290)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388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李建营蔬菜商行经营不合格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1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李建营蔬菜商行经营不合格豆角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豆角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刘华伟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刘华伟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韭菜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111)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4069)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刘华伟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整(¥3.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刘华伟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韭菜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国正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国正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韭菜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131)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407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刘华伟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整(¥4.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国正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韭菜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小李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小李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韭菜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098)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387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小李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小李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韭菜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林萱干果商行经营不合格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林萱干果商行经营的“花生米”(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5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428)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443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林萱干果商行经营不合格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林萱干果商行经营不合格花生米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花生米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众享盛粮油店经营不合格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众享盛粮油店经营的“花生米”(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5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464)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445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众享盛粮油店经营不合格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众享盛粮油店经营不合格花生米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花生米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郑州市郑东新区伟杰粮油店经营不合格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伟杰粮油店经营的“花生米”(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5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0464046460)和《检验报告》(NO:CSP202114449)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伟杰粮油店经营不合格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伟杰粮油店经营不合格花生米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未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花生米不合格。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一、郑州郑东新区大航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碗、料碗、餐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大航小吃店待使用的“餐碗、料碗、餐碟”(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日),经河南宜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都路所收到《检验报告》(编NO:DC21410100463737954;DC21410100463737975;DC21410100463737955)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郑东新区大航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郑东新区大航小吃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水杯、碟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二、郑州市第一O一中学一层食堂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大铁碗、砂锅、白碗、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一O一中学一层食堂待使用的“大铁碗、砂锅、白碗、盘子”(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都路所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NO:DC21410100463639780;DC21410100463639781;DC21410100463639782;DC21410100463639783)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第一O一中学一层食堂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第一O一中学一层食堂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大铁碗、砂锅、白碗、盘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大学附属学校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大学附属学校使用的“碗、盘”(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6日),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410100463639786)和《检验报告》(NO:DC2141010046363978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大学附属学校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大学附属学校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得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四、郑州郑东新区育翔路石锅坊饭钣堂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育翔路石锅坊饭钣堂使用的“骨碟”(抽样日期:2021年9月30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410100463737844)和《检验报告》(NO:SC202109352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郑东新区育翔路石锅坊饭钣堂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郑东新区育翔路石锅坊饭钣堂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得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平价海鲜活鱼店(经营者:刘风雨)经营的食品“梭子蟹(海水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价海鲜活鱼店经营的食品“梭子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4日,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平价海鲜活鱼店,经河南省安比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实测值1.5mg/kg,标准指标≤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DC2041010046535079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5350796),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中部两岸海鲜市场购进的,不合格批次梭子蟹(海水蟹)购进5公斤,进价为100元/公斤,售价为120元/公斤,货值金额600元,共卖了2.69公斤,剩余2.31公斤自己食用,未向消费者销售。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所得为53.8元[(120-100)×2.69]。
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叁圆捌角(¥53.8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伍拾叁圆捌角(¥10053.8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价海鲜活鱼店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姚桥路五月花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姚桥路五月花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00464053049)和《检验报告》(№:CSP20212193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姚桥路五月花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该单位在购进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
三十七、郑东新区白沙镇屠记鲜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屠记鲜菜批发部(屠新锋)(产品名称:长豆角、购进日期:2021-9-30)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NCP21410100464043425,《检验报告》编号为№:CSP202111317;检验项目里克百威mg/kg实测值为0.67,标准指标为≤0.02。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CSP20211131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00464043425)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和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食品。
经查,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从中牟县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一包长豆角,重量为39.2公斤,购进价格为每公斤3.5元,购进后当事人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其中被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1.78公斤。该批长豆角经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克百威mg/kg实测值为0.67,标准指标为≤0.02。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案货值金额共计156.8元(39.2公斤×4元/公斤),违法所得共计19.6元【39.2公斤×(4-3.5)元/公斤=19.6元】。
郑东新区白沙镇屠记鲜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时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拾玖元零陆角(¥19.6)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合计:壹仟伍佰壹拾玖元陆角(¥1519.6)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克百威项目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系农户在种植过程中,由于对长豆角病虫害防治,需要对其进行农药喷洒,可能在防治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浓度和休药期,造成了农药残留。因当事人未能索证索票,造成该批不合格长豆角未能继续追溯下去,故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发现不合格长豆角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目前,该摊点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八、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抽检食品的(经销的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1-11-0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NCP21410100463638232,《检验报告》编号为№:NCP21410100463638232。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腐霉利,mg/kg实测值1.23,标准指标为≤0.2。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NCP2141010046363823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00463638232)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和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食品。
经查,2021年8月3日,承包河南测绘职业学院一层餐厅的郑州锦盛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郑州市郑东新区何秀丽蔬菜店购进韭菜1包,重量为5斤,购进价格为每斤3.5元,购进后由二号档口加工制作成鸡蛋韭菜包子进行售卖,因当天被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了4斤韭菜,每斤按2元售卖,剩余韭菜仅为1斤,数量太少,该档口当天就没有制作鸡蛋韭菜包子,剩余1斤韭菜据该档口的负责人称也因质量问题于第二天扔掉了,但没能提供销毁的证据和记录。该批韭菜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0元(低于进价销售给第三方检测公司)。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时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系农户在种植过程中,由于对韭菜病虫害防治,需要对韭菜进行农药喷洒,可能在防治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浓度和休药期,造成了农药残留。该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在采购食材过程中,积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使得该不合格食品得以往下追溯,故对该校不予处罚,当责令其改正错误,对其严格教育,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三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智熟食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对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智熟食店经销的(产品名称:三文治香肠淀粉肉灌肠(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商标:巨赢、规格型号:350克/块、生产日期:2021-10-03、质量等级;/)食品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2021年11月30日,我局接到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智熟食店(产品名称:三文治香肠淀粉肉灌肠(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商标:巨赢、规格型号:350克/块、生产日期:2021-10-03、质量等级;/)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DC21410100465352446,《检验报告》编号为№:SC2021110359;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实测值为“3.8*105;3.1*104;3.8*102;1.3*106;25”,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SC202111035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410100465352446)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和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食品。
经查,2021年10月12日和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从供货商王学成处分别购进两箱“巨赢”牌三文治香肠淀粉肉灌肠,共四箱,购进价格为每箱75元,每箱里有24块,购进后当事人以每块4元的价格共销售35块,其中被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8块。检验项目里菌落总数(CFU/g)实测值为“3.8*10;3.1*10;3.8*10;1.3*10;25”,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案货值金额共计384元(96块×4元/块),违法所得共计30.625元【35块×(4-3.125)元/块=30.625元】。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五)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巨赢”牌三文治香肠,共计:两箱零13块。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该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智熟食店在经营过程中,积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使得该不合格商品得以往下追溯,故对该店给予没收不合格“巨赢”牌三文治香肠,共计:两箱零13块的行政处罚,对其严格教育,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四十、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乐惠苑餐厅一楼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乐惠苑餐厅一楼使用的餐具“小碗、大碗、铁碗、小盘、大盘”(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C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410100463640370、DC21410100463640371、DC21410100463640372、DC21410100463640374、DC21410100463640373)和《检验报告》(№: DC21410100463640370、DC21410100463640371、DC21410100463640372、DC21410100463640374、DC2141010046364037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餐厅装修期间,更换了一批热力循环消毒柜,其中部分设备无法达到预期消毒效果,造成在抽检过程中餐具大肠菌群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如下:该单位使用洗洁精清洗餐具时没有清洗干净,消毒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如下: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单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清洗餐具时根据餐具油污情况分池收纳,无油污不需要使用洗洁精的经热水冲洗3遍,需要用洗洁精的用过洗洁精的餐具再用清水清洗5遍,并用热水泡半个小时,再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0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整改到位。
四十一、郑州郑东新区小王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小王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9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检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00464053940)和《检验报告》(№: CSP20212216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没有尽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的“韭菜”没有清洗造成在抽检过程中韭菜腐霉利超标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如下:购进的“韭菜”没有清洗造成在抽检过程中韭菜腐霉利超标不合格。
整改落实情况如下: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单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单据;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09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整改到位。
四十二、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乐惠苑餐厅三楼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乐惠苑餐厅三楼使用的餐具“筷子、小碗、大碗、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C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410100463640394、DC21410100463640395、DC21410100463640397、DC21410100463640396、)和《检验报告》(№: DC21410100463640394、DC21410100463640395、DC21410100463640397、DC21410100463640339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餐厅装修期间,更换了一批热力循环消毒柜,其中部分设备无法达到预期消毒效果,造成在抽检过程中餐具大肠菌群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如下:该单位使用洗洁精清洗餐具时没有清洗干净,消毒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如下: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单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清洗餐具时根据餐具油污情况分池收纳,无油污不需要使用洗洁精的经热水冲洗3遍,需要用洗洁精的用过洗洁精的餐具再用清水清洗5遍,并用热水泡半个小时,再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0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整改到位。
四十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乐惠苑餐厅二楼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乐惠苑餐厅二楼使用的餐具“大盘、小盘、黑碗、面碗、米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9日),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C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410100463640393、DC21410100463640380、DC21410100463640379、DC21410100463640378、DC21410100463640377)和《检验报告》(№: DC21410100463640393、DC21410100463640380、DC21410100463640379、DC21410100463640378、DC2141010046364037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餐厅装修期间,更换了一批热力循环消毒柜,其中部分设备无法达到预期消毒效果,造成在抽检过程中餐具大肠菌群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如下:该单位使用洗洁精清洗餐具时没有清洗干净,消毒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如下: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单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清洗餐具时根据餐具油污情况分池收纳,无油污不需要使用洗洁精的经热水冲洗3遍,需要用洗洁精的用过洗洁精的餐具再用清水清洗5遍,并用热水泡半个小时,再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09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整改到位。
四十四、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俊贤路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俊贤路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检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00464053692)和《检验报告》(№: CSP20212211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尽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的“韭菜”没有清洗造成在抽检过程中韭菜腐霉利超标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如下:购进的“韭菜”没有清洗造成在抽检过程中韭菜腐霉利超标不合格。
整改落实情况如下: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单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单据;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09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