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04-29 2022-04-29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期)

现将郑州市郑东新区2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郑州绿之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百日红花生米(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绿之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百日红花生米(食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1120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435696)和《检验报告》:NCP2141018846343569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绿之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整(¥170.00);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共计:伍万零壹佰柒拾元整(50170.00)。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花生在种植和存放过程中,因潮湿环境,容易产生黄曲霉毒素。在该起案件中,郑州绿之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因郑州在2021年7月份连续下雨,存储不当或在种植过程中天气一直下雨,高温潮湿所造成的,但是因为该公司没有索证索票到位,造成无法往上游追溯。经过积极整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每天购进的食用农产品都能索证索票,并建立台账。

二、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宸生鲜超市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关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宸生鲜超市经营的食品(产品名称:生花生米、商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购进日期:2021-08-21、/”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1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宸生鲜超市经营的食品(产品名称:生花生米、商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购进日期:2021-08-21、/)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宸生鲜超市经营的行为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黄曲霉毒素是花生霉变产生的,与本条规定相符合。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行政处罚裁量依据: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第四十四条: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考虑行政处罚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结合当前“六稳六保”的政治要求,稳就业、包经营主体,建议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4元整;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10033.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售卖的生花生米被抽检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超标,黄曲霉毒素产生的原因多在是在花生存储或运输环节,但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能向上游追索,本案当事人的主要问题在于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当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理路店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理路店经营的全麦粉中脱氧雪腐镶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报告编号No:A2210343285101006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1410188163738809)和《检验报告》(No:A2210343285101006C)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了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WT202101383),执法人员将复检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理路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原因排查情况如下: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理路店能提供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资质及购销凭证和进货台帐。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生产或运输环节。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进一步夯实进货查验环节和运输环节的管控。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四、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畅和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畅和店销售韭菜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2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同批次不合格韭菜。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亦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结合执法实际情况及本案事实,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于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贰角玖分(¥9.29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玖元贰角玖分(¥9.2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畅和店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五、郑州市郑东新区淑涵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淑涵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1121经河南省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的芹菜中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849803)和《检验报告》(NO:NCP2141018846384980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淑涵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含量、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裁量等级属于从轻,裁量基准:“处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整(¥36.0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陆元整(¥536.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淑涵蔬菜店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四军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四军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3日),经河南省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的芹菜中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850064)和《检验报告》(NO:NCP2141018846385006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四军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含量、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裁量等级属于从轻,裁量基准:“处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整(¥36.0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陆元整(¥536.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四军菜店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郑州市郑东新区上源半闲斋羊肉铺白沙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长盘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上源半闲斋羊肉铺白沙店待使用的“长盘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12月03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1042)和《检验报告》№:XC2141018846385104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食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上源半闲斋羊肉铺白沙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餐饮具洗涤剂中常见的一种成分,2021年12月0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上源半闲斋羊肉铺白沙店使用的长盘子(复用餐用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郑州食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食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待使用瓷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120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1057)和《检验报告》№:XC2141018846385105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食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食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餐饮具洗涤剂中常见的一种成分,2021年12月03日郑州食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瓷碗(复用餐用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郑东新区白沙镇聚福源手擀面饭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大碗、勺子、大盘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聚福源鲜汤烩缅大盘鸡饭店待使用大碗、勺子、大盘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120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1081;XC21410188463851082;XC21410188463851083)和《检验报告》№:XC21410188463851081;№:XC21410188463851082;№:XC2141018846385108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聚福源手擀面饭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白沙镇聚福源手擀面饭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餐饮具未洗涤干净时常见的一种菌群,2021年12月03日郑东新区白沙镇聚福源手擀面饭店使用的大碗、勺子、大盘子复用餐用具)大肠菌群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郑州市郑东新区广顺兴白沙餐饮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广顺兴白沙餐饮店待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12月03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1125)和《检验报告》№:XC2141018846385112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广顺兴白沙餐饮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广顺兴白沙餐饮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餐饮具洗涤剂中常见的一种成分,2021年12月04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广顺兴白沙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用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一、郑州明坤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碗、勺子、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明坤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勺子、筷子)”、(抽样日期:2021年12月1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0875、XC21410188463850873、XC21410188463850872)和《检验报告》№:XC21410188463850875、№:XC21410188463850873、№:XC2141018846385087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明坤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明坤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餐饮具洗涤剂中常见的一种成分,2021年12月1日郑州明坤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勺子、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公司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二、郑州郑东新区李帮灵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李帮灵蔬菜店经营的“韭菜(食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1年12月04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851142)和《检验报告》№:NCP2141018846385114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郑东新区李帮灵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元贰角(¥14.2);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合计:陆佰壹拾肆元贰角(¥614.2)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韭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腐霉利农药后浓度过高或收割前间隔时间短导致的,在该起案件中,郑州郑东新区李帮灵蔬菜店因购货时未做到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证索票到位,造成无法往上游追溯。经过积极整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每天购进的食用农产品都能索证索票,并建立台账。

 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松涛热干面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松涛热干面店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6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0494)和《检验报告》(NO:XC2141018846385049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松涛热干面店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松涛热干面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得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汤碗、水杯、餐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四郑州郑东新区欢螺螺蛳粉小餐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欢螺螺蛳粉小餐店待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年12月1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0881和《检验报告》№:XC2141018846385088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郑东新区欢螺螺蛳粉小餐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郑东新区欢螺螺蛳粉小餐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餐饮具洗涤剂中常见的一种成分,2021年12月1日郑州郑东新区欢螺螺蛳粉小餐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公司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五、聚福源鲜汤烩缅大盘鸡饭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盘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聚福源鲜汤烩缅大盘鸡饭店待使用的“筷子、盘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12月02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850938;XC21410188463850941)和《检验报告》№:XC21410188463850938;№:XC2141018846385094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食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聚福源鲜汤烩缅大盘鸡饭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餐饮具洗涤剂中常见的一种成分,2021年12月02日聚福源鲜汤烩缅大盘鸡饭店使用的筷子、盘子(复用餐用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徐玉凤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徐玉凤饭店使用的“汤碗、水杯、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4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745824)和《检验报告》(NO:SC202111508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徐玉凤饭店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徐玉凤饭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得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汤碗、水杯、餐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七、郑州湘里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湘里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5日),经郑州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74596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湘里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湘里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八、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尚书苑店使用不合格食用玉米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尚书苑店经营的“食用玉米淀粉”(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5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食用玉米淀粉中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1410188464238062)和《检验报告》(NO:CJ21076200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尚书苑店经营不合格“食用玉米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尚书苑店经营不合格“食用玉米淀粉”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在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食用玉米淀粉中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经营的ZEK每日拌饭海苔(原味)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同批次不合格韭菜。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亦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2021年11月1日从河南品尧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日的ZEK每日拌饭海苔(原味),经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ZEK每日拌饭海苔(原味)共购进14袋,10.2元/袋,金额142.8元,12袋销售价格12.8元/袋,2袋销售价格13元/袋,共销售14袋,共销售179.6元。该案货值金额179.6元,违法所得36.8元。当事人购进ZEK每日拌饭海苔(原味)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和生产商的合法资质、购进票据和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的ZEK每日拌饭海苔(原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结合执法实际情况及本案事实,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于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捌角(¥36.8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叁拾陆元捌角(¥36.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产品生产环节。该中心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二十、郑州市郑东新区庆华胡辣汤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庆华胡辣汤店待使用的“勺子”和“筷子”(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6 日),经河南国徳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顺序号:XC21410188463850473、XC21410188463850474、NO:XC21410188463850473、XC21410188463850474)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庆华胡辣汤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庆华胡辣汤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塑料套碟、玻璃杯、瓷餐碟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家和超市龙兴嘉苑二号院店销售不合格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家和超市龙兴嘉苑二号院店销售的鸡蛋(抽样日期:2021年12月2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2.5kg(抽样基数:150kg)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851004)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家和超市龙兴嘉苑二号院店销售兽药残留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单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合格证明文件;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5日对该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单位已整改到位。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