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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2024-05-30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采取施救措施,如将中毒者送往医院抢救。经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及时报告。 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并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三、保护现场。发生食物中毒后,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一旦确认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应采取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相关供应商停止生产经营。

四、配合调查处理。经营单位负责人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本店的从业人员要尽力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任何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散布不实、错误的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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