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7日,郑州市2025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25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6〕325号),同意征收郑东新区集体土地44.741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工矿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金庄社区、庙张社区,金光路办事处柳园口村,龙湖办事处弓庄村、花沟王村、南录庄村、魏庄村、小郭村、新村,龙源路办事处安庄村、唐庄村,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三桥社区、磨李社区、时埂社区、夏庄社区、姚桥社区,圃田乡河沟王社区、圃田社区,商都路办事处穆庄村等;四至范围:中州大道以东、连霍高速以南、金柳路以西、商都路以北,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金庄社区、庙张社区,金光路办事处柳园口村,龙湖办事处弓庄村、花沟王村、南录庄村、魏庄村、小郭村、新村,龙源路办事处安庄村、唐庄村,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三桥社区、磨李社区、时埂社区、夏庄社区、姚桥社区,圃田乡河沟王社区、圃田社区,商都路办事处穆庄村集体耕地13.3039公顷、林地7.1861公顷、草地2.7228公顷、其他农用地3.9178公顷,建设用地10.2404公顷,未利用地7.3703公顷,以上合计44.741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 (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 | 6.5262 | 4101000401 | 150.0000 |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金庄社区 | 5.3185 | 4101000401 | 150.0000 |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庙张社区 | 1.5379 | 4101000401 | 150.0000 |
金光路办事处柳园口村 | 1.8949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湖办事处弓庄村 | 0.2864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湖办事处花沟王村 | 0.7544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湖办事处南录庄村 | 1.2927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湖办事处魏庄村 | 0.0512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湖办事处小郭村 | 0.4074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湖办事处新村 | 5.7313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源路办事处安庄村 | 4.9141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源路办事处唐庄村 | 0.1880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三桥社区 | 0.6277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磨李社区 | 4.4940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时埂社区 | 4.2403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夏庄社区 | 1.6516 | 4101000401 | 150.0000 |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姚桥社区 | 0.5473 | 4101000401 | 150.0000 |
圃田乡河沟王社区 | 4.1925 | 4101000401 | 150.0000 |
圃田乡圃田社区 | 0.0109 | 4101000401 | 150.0000 |
商都路办事处穆庄村 | 0.0740 | 4101000401 | 150.0000 |
合 计 | 44.7413 | —— —— | ——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93.930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5〕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5〕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4750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通告。
联系人:王涛 电话:0371—67179428
2026年7月15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